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