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