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六章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签收或者盖章。当… 第五十五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 第五十六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五十七条 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