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二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