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