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 第三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有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