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