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三十五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