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