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四章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管评级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影… 第十条 年度监管评级程序主要包括:监管评估、结果分析与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 第十一条 监管评估包括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步骤。 第十二条 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础指标得分和调整指标得分组成,风险水平等级分为三级:大于等于85分的情形,风险水平等级为低;大于60分但小于85分的情形,风… 第十三条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对六个评估维度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加上特别得分(如有),得到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所属区间确定…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对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十五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结果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 第十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与监管评级线上化开展,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加强与派出机构…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