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对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之一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直到5级为止:
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规模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业务激进扩张;
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账面余额/净资产大于30%,关联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情形。
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的,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
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
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流动性存在不足;
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
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