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五)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五)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五) 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