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