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