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二) 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