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