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九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目录 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