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九十二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二条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五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