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八十六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第五百八十五条 目录 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