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九十四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五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