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 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 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 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