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