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