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二百一十条 第九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条 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二百零九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