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 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四、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修改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