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引用法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