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七条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十七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