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