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
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