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一、
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
二、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
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
四、
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五、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
(一)
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二)
纳入全行衍生产品管理框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
(三)
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四)
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应当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五)
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
(六)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理财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
(一)
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避…
(三)
销售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四)
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
(五)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
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一)
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
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三)
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
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
重大事项报告;
(六)
临时性信息披露;
(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
八、
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统计报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十、
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
十一、
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
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
十四、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