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2019年) 七、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2019年) 七、 七、 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一) 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 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三) 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 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 重大事项报告; (六) 临时性信息披露; (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