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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2019年) 十三、

十三、 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