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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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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