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应当缴纳技术审查考核和发证工本费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