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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行使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职责:

进行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修理;

进行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测试方法的制定和修订;

进行计量仲裁、计量监督;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编写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建立考试题库;

对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考核,制定技术考核实施细则、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

签发民航总局认可的各种考核、认证、仲裁报告和检定、测试证书及考试成绩单;

民航总局授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