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从事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技术机构认证技术考核的委任单位代表为:
具有与委任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
具备与委任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有足够数量持有有效证件的计量检定测试人员;
具有与保证委任项目相对应的计量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
民航总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从事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的委任单位代表为:
具有所承担培训项目的计量标准器具及配套设备;
具有相应的培训教材;
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员;
具有两名以上的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
符合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