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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按照下列专业范围,审批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

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

计量技术机构认证的技术考核;

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

其他计量技术专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