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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按下列程序委任:

由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提交《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报送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技术文件和资料;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授理与否的决定;

授理后,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及技术标准组织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由民航总局发给相应的委任单位代表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