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三百六十八条 进近管制室应当配备直通电话通信设施与下列单位进行通信
联络:
本管制区内的塔台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相邻的有协调移交业务的进近管制室、塔台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区域管制室;
本管制区所在地的区域管制室;
有关的军航管制室;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气象室;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空通信部门;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行通告室;
直接控制的导航台。
联络:
本管制区内的塔台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相邻的有协调移交业务的进近管制室、塔台管制室、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区域管制室;
本管制区所在地的区域管制室;
有关的军航管制室;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气象室;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空通信部门;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航行通告室;
直接控制的导航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