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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机场区域内的高度表拨正值为:

规定有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在过渡高度层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在过渡高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机场场面气压,另有规定者除外;

没有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

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