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条 区域管制室如果采用非雷达最低间隔标准,航空器的地空通信 联络应当在该航空器飞越管制区边界前5分钟,由移交单位转至接受单位。 第三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