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二十八条 高度表的拨正值以气象部门提供的气压数值为准。 第六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