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十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二节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十二节 雷达情报服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 使用雷达提供飞行情报服务,不解除航空器驾驶员的任何责 第二百五十二条 雷达显示器上的信息可用于向被识别的航空器提供下列情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观察到被识别的航空器与不明航空器有冲突,可能导致相 第二百五十四条 如果二次雷达高度未经证实,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有相撞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关航空器将要穿越危险天气的情报,应当提前足够时间向 第二百五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