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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提供给航空器的位置情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相对于一个显著的地理位置;

到一个重要点、航线上一个导航设备的方位和距离;

距一个已知位置的方向和距离;

作最后进近的航空器距接地点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