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五节 离场管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五节 离场管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便于航空器起飞离场,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根据情况 向离场航空器发布包括如下内容的情报和指示: 使用的跑道; 风向、风速、云高和能见度; 高度表拨正值; 标准时间; 地面滑行路线和有关资料; 机场有自动观测系统的,应当通知本机场的跑道视程; 机场装有低高度风切变警告系统的,应当通知低高度风切变的情况; 其他必要的情报。 离场航空器报告已经从机场自动终端情报系统广播收到上述有关情报的,可以不包括在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