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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A、B类空域内,航空器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

合如下规定:

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的航空器之间为10分钟。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的将做好跨海洋飞行的航空器之间,不少于20分钟。与有关管制单位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的航空器,前方航空器比后方航空器速度快40千米/小时以上的,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时间间隔(参照附件九图8);前方航空器比后方航空器速度快80千米/小时以上的,应当有3分钟的时间间隔(参照附件九图9)。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预计穿越同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不得少于下列最小时间间隔:

被穿越的航空器飞越导航设备后20分钟内,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10分钟穿越(参照附件九图10);

被穿越的航空器飞越导航设备在20至30分钟内,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15分钟穿越(参照附件九图11);

被穿越的航空器是用推测定位时,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20分钟穿越(参照附件九图12)。

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预计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不得少于下列最小时间间隔:

在与被穿越的航空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下一个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13;

在预计相遇点时间10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参照

附件九图14);

如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已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15);

两架航空器在两个导航设备(距离不小于50千米)外侧相对飞行时,在飞越导航设备前可相互穿越,并保持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