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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A、B类空域内,仪表飞行航空器的最低侧向间隔标准应

当符合如下规定:

航空器穿越航路,应当经管制员同意。管制员应当将允许穿越的条件(航段、时间、高度)和飞行情报通知有关航空器;在穿越航路中心线时,保持与该高度上其他航空器不少于如下的时间间隔:

穿越处无导航设备时,为15分钟(参照附件九图17);

穿越处有导航设备且工作正常时,已飞越导航设备的航空器为10分钟,未飞越导航设备的航空器为15分钟(参照附件九图18)。

航空器使用导航设备汇集或者分散飞行(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时,距离导航设备的距离间隔规定如下:

汇集飞行时,距离导航设备应当不小于10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19、图20);

分散飞行时,距离导航设备不小于5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21、图22)。

对于速度450千米/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航迹夹角小于90度时,过台后飞行时间不少于5分钟(参照附件九图23);或者在航迹夹角不小于90度时,过台后飞行时间不少于3分钟(参照附件九图24)。

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规定航路(航线)上顺向或逆向飞行,互不交叉穿越,但这些航路(航线)的宽度和保护空域不得互相重叠。

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定位点上空等待飞行,但这些等待航线空域和保护空域不得互相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