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1998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十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预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十一条 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者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雷达管制基础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四《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