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照颁发 第四条 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 第五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执照的申请、考核和颁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七条 经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的军方持照管制员转业后,如继续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应当申请换发执照。换发执照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 担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学工作的院校教师申请颁发执照时,由其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安排到管制单位进行资格培训,其…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