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执照颁发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执照颁发 第七条 经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的军方持照管制员转业后,如继续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应当申请换发执照。换发执照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 引用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